《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有新规定)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附件2《税收优惠事项清单》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因此,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现已无需在税务局备案了。
但是,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仍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只有提供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且相关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以及提供与上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能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纳税人提供的与上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无关的其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则应按“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