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是赢得市场的“法宝”。成立于2007年年底的快播公司,到2013年就积攒了约4亿用户,凭靠的绝不仅仅是运气和炒作,而是实实在在的技术创新。P2P(Peer to Peer)技术1999年诞生在美国,2002年快播的创始人王欣便利用该技术创建了当时号称“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的P2P软件服务供应商”的点石软件。2006年中国视频网站由20余家激增到近300家,王欣再次凭借掌握的P2P独特技术开发出快播软件,连接整合了各家视频网站和个人资源,获得了良好的用户体验,快播公司也迅速做大做强。快播在技术创新上的贡献巨大,事实上,迄今百度、腾讯、迅雷等宣扬的所谓“云视频”技术,本质上仍是P2P。
互联网技术进步引燃“平台经济”。互联网技术创新,为平台经济模式提供了内在动力和技术支持,随着各行业“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平台经济产业化发展日益成为新时期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网络购物、社区社交以及互联网金融、App生活服务等,O2O模式的平台型企业将触角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角落,包揽人们的吃穿住行玩。平台经济鼓励经济活动的多边性和开放性,平台企业“筑巢引凤”,以最大限度的开放和便捷吸引交易者和参与者,迅速集聚社会资源、市场信息和舆论效应。可以说快播的迅速发展,一是靠P2P技术创新,二就是靠平台经济模式。
内容侵权是惹上官司的“祸水”。在技术开发的带动下,一些企业抑制不住追逐利益的内在冲动,不注重内容监管或对其放任,即使发现有人利用其技术传播盗版、色情等内容,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招致祸端。2014年,优酷、腾讯、搜狐等几大视频网站发起反盗版联盟,先后对百度视频、快播影音等几个主要盗版内容猖獗的平台提起投诉。在互联网内容治理高压之下,百度迅速转型,但快播却行动迟缓,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出2.6亿元的天价罚单,成为其没落的开端。
企业稳步发展必须“守规矩”。法律是文明社会的行为底线,无论是企业技术创新还是业务拓展,都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否则将难逃“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宿命。正如习在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所说,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遵循法治轨道是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安全线”。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和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却是现实的。为了实现各种互联网平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有益供给和支撑潜能,必须坚持依法办网,遵守网络空间的规矩。
保护技术创新是法律的目标之一。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开发了Betamax录像机,可以录下电视上的电影,有人利用该技术卖盗版电影获利,影业巨头环球电影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利益而提起对索尼的诉讼。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却认可了索尼公司“技术公司无法控制用户行为”的抗辩,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认为索尼录像机具有广泛的、非侵权商业用途,无法推定索尼公司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意图。法院出于保护技术创新的目的,判决索尼胜诉。
法律背后是经济生活,保持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和创新活力,是公平、秩序之外法律的又一个重要目的。技术创新不断发展,革命性的技术产生革命性的商业模式,带来革命性的经济增量。关掉快播公司,也许消灭了一个百亿级的企业;但不维护法治,毁掉的是所有企业赖以生长的土壤。快播案之所以受到格外关注,深层次的原因也是它的判决和最终结果,将影响着一大批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
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有其严格条件。在索尼博亚app 博亚体育案后,2001年美国又发生A& M音乐公司诉Napster公司案。正是利用P2P技术,Napster用户可以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中下载M P 3音乐,A & M公司起诉了Napster公司侵权。法院认为,与索尼案不同,索尼在出售录像机后对消费者的行为不可知且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但Napster公司却拥有从线上对用户行为实施管理的能力而不作为,因而判定“帮助侵权”成立。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在米高梅公司诉Grokster公司案中完善了这一判决的适用,即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
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的案例,如2004年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案,2005年步升音乐公司诉百度网讯公司案等。世纪悦博和百度公司,都是在自己的网站上链接了正版音乐供网友下载,而被权利人起诉。在该两案中,法院都没有采纳被告的技术中立抗辩,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等,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是法律边界。技术创新和使用是创业者和用户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应以他人的权利为限。法律为保证各种权利的并行不悖,做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技术中立原则、间接侵权责任和引诱侵权制度,就是法律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技术中立原则,明确提出技术或产品符合“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时,即可排除侵权构成;间接侵权责任,确立了第三人因他人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规则;引诱侵权制度,是在侵权构成的要件中突出主观要素的考量,即使技术一般不存在侵权用途,但如果技术提供者用不恰当的言行去促使技术的侵权使用,也能构成侵权。
刑责是技术滥用者的最终桎梏。如果技术利用者滥用技术优势,侵害他人的权利,直至触犯了刑律,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就快播案而言,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庭审的焦点也集中在快播公司对用户互传淫秽视频是否明知和放任。
严格遵守已有规定,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快刀不杀无罪之人”,很多科技公司之所以会惹上官司,根本原因还是其打了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如果真的触碰了法律,提出“别人这样就没有被追究”也构不成法律上的正当抗辩。在互联网领域,盗版和色情是两个法律雷区。自2005年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开始,国家政策趋向已经非常明确,如果置若罔闻便是咎由自取了。
统筹考虑技术路线,全面评估市场风险。技术路线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有综合性人才,以全面考虑技术路线带来的风险。最严重的风险当然就是触犯法律,轻则停业整顿、赔偿处罚,重则企业倒闭、高管判刑。技术出身的企业创始人,身边更需要有法律类和管理类专业人才。由于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的矛盾普遍存在,在全面评估技术路线风险时要加入法律因素的考量。不单是涉及盗版、色情会有法律风险,有些正当的技术研发也存在风险,如克隆技术、生命技术、制烟技术、信息技术、军事技术等,都可能违反法律。
加强行业规范自律,主动配合司法调查。国家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执法、司法力量都集中在技术监管与审判上。所以,更多时候还是要靠企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来引导科技创新。2004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博亚app 博亚体育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但是如果企业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则应主动配合司法调查。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交易制度,但实际上广泛存在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坚持依法治网,完善并充分利用法治手段。治理互联网空间,应尽可能避免简单粗暴的关停网站等行政强制手段,要更多利用法治手段。需抓紧推动互联网监管基本法出台,为网络平台治理提供权威、统一、科学的法律依据。尽快确立网络平台内容监管的裁量标准体系,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实质审查标准,探索建立内容分级审查机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打击色情与盗版、电子商务、青少年权益保护等核心领域,尽快制定明确的法规规章,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程序规则,增强网监执法队伍建设,培养法律技术综合性人才。同时,建立健全警示约谈常态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与责任企业的联系沟通,降低法治成本,提高治理效果。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互联网平台乱象。习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十三五”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要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期盼。可以肯定,全面发挥互联网平台工具作用,将是“十三五”时期社会发展的一大特征,但同时必须注重抑制互联网平台乱象。国内外的事实都证明,没有监管的网络不可能自发健康有序,色情、暴力、各类谣言、侵犯个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甚至威胁国家社会安全等问题会非常突出。治理互联网乱象,要摆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传统思维,从社会治理和整个互联网产业利益结构的高度突出法治的全局性。
坚持预防监管,督促企业主体加强内容审查。最好的监管是防患于未然,只有发布网络内容的主体在发布前加强内容审查,避免造谣、侵权、安全等问题发生,才是解决互联网乱象的最佳途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督促互联网企业主体切实履行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目前,我国政府参与互联网的管理部门已达到十余个,包括中宣部、广电总局、工信部、网信办、国家安全部、教育部、文化部等,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形成管理合力。当然,每个公民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环境干净、有序,自觉不良内容,并做到不制造、不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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