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是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地点)履行。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2)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3)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4)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应当填写清楚、具体、准确,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①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②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③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④样品、样机;⑤成套技术设备。
(5)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应当根据双方的需要约定,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7)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拟签订的合同,如有总部合同范本,应优先适用,如有国家范本,还应参照国家范本。
4、本合同范本的条款均属可变更条款,签署合同的各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更或增减,但应向合同审核部门说明。
6、首次合作的签约对方,应将其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1.2乙方承认甲方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格,乙方保证其系根据我国法律注册的合法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格。鉴于乙方愿意进行关于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且甲方愿意获得此合同项下技术或系统及附带软件(以下称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双方订立本合同。
1.4.2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第三方。
1.6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所有信函应通过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开发,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该项目技术或系统的开发。
2.2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和项目进度的要求完成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开发、测试、调试和移交。
2.3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以及服务,将在下列文件中进行详细描述: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目录中所列附件。
2.4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作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盖章后生效。
2.5本合同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意指该文本的所有条款、所有附件和所有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的补充协议。
3.1本合同总价格为元人民币(大写),该合同总价格包括技术开发经费与酬金。
3.3本合同价格不可随意改变,任何有关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价格的改变,都必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4.1银行名称、帐号均应以合同规定为准,乙方银行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应在付款到期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付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2.1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总价的%即人民币元(大写)作为预付款,亦即开发经费。
4.2.2乙方交付的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余款元人民币(大写)。
4.2.3乙方应于付款期限届至前日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甲方以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5.2任何一方如需要更改附件十规定的履约日程,应提前日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修改。
5.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如期执行履约日程表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如期执行履约日程表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1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由甲方组织初验,初验依据附件十三的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完成后,甲方应共同签署初验记录,证实项目功能,列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6.2项目初验中存在的问题被解决后,乙方应将整改后的正式的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提交甲方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6.3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在通过初验之日起,即在甲方系统上试行个月,如试运行期间,发生重大故障,则试运行期间相应顺延。试运行期结束,双方组织最终验收,通过后,由甲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7.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受训人员掌握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操作、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8.1乙方保证本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水平是最先进的,值得信赖的,并完全符合附件二的技术规范。
8.3保修期间,乙方免费履行保修责任,对于乙方授权甲方改进的小缺陷,乙方承担此项费用。
8.4保修期间,乙方应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联系人名单,并按下列时限解决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出现的问题:
8.5保修期内,如因某些原因,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必须由甲方负责维护或不得不停止操作的,保修期应根据该情况持续的时间顺延。
8.6乙方保证,在保修期结束后,仍以最优惠的价格为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扩展和维护提供相应服务,以满足甲方需要。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8.8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技术不存在导致其它系统损坏的问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总金额中扣除违约金。根据履约日程表,一旦出现上述违约情况的,前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第至第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从第个星期开始,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如超过履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个星期后,乙方仍不能制订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开发经费)及利息,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开发经费的或挪用、浪费开发经费的,甲方有权制止。因此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同意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根据合同履约日程表,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前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第个至第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第个星期开始,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如超过履约日程表规定期限的个星期后,仍不能改正上述行为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开发经费)及利息,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3乙方延迟交付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乙方同意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根据合同履约日程表,延误的前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第个至第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从第个星期开始,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如超过履约日程表规定期限的个星期,乙方仍不能交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开发经费)及利息,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4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不能按期验收的,乙方同意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根据合同履行约日程表,迟延的前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第个至第个星期,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从第个星期开始,每五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如超过履约日程表规定验收期限个星期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开发经费)及利息,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5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的,乙方同意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根据合同保修时限要求,每迟延误一次,则迟延期间的前个小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每增加个小时,则违约金率递增%。
9.6如甲方迟延交付开发费用和酬金,则每迟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0.3%的违约金。
10.1如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完成本合同的时间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应顺延。
10.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通知对方,并用挂号信邮寄相关部门的证明。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后日内,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告知对方,并用挂号信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日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对合同履行问题进一步协商解决。如不可抗力影响持续超过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立即返还甲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及利息。
11.1乙方保证,本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的开发工作,均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如发生侵权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1.2乙方保证本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所涉及的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在交付于甲方前后均无任何瑕疵。
11.3甲方因正常使用本合同技术或合同系统而造成第三方的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的,乙方应承担所有知识产权瑕疵造成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2)免费替换或修改系统以使其不再导致任何侵权,同时保证替换或修改过的系统至少应保持与原系统相当的功能。
(4)如果上述补救不合理或不经济,甲方有权退还系统,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2.1所有本合同项下披露的技术或商务信息均为保密信息的,除非披露时即将其指定为非保密的或非专有的。
12.2获得以上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严格保密,未经一方同意,不得将获得的保密信息出于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且非出于合同目的,不得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12.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13.2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其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福州,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14.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等所有知识产权。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客观条件或存在现有水平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16.1如果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收到另一方违约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与管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黔府发[20*]26号)的有关精神,现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如下: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8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若有新政策出台,再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2、企业也可先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确认(以下简称项目确认),然后持《贵州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以及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1、企业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是经济、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技术开发类项目,也可以是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
2、技术开发项目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及我省科技规划发展导向。
3、项目所在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项目实行单独建帐管理,并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技术创新活动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新产品: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新技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新工艺: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费;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3、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4、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委托加工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技术开发(含技术合作开发、委托技术开发等)项目立项任务书、省级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包括经企业正式文件批准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等。
3、技术开发合同(含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其它产学研合作开发合同等);
5、技术开发专门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编制情况或项目组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1、贵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企业技术开发的实施情况,研究是否受理项目确认,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禁止类产品、技术和工艺或项目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不予确认。
3、通过确认的项目由贵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联合发给《贵州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确认书》(见附件)。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项目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技术开发项目的主持和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健全技术开发项目及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开发活动成本费用管理及技术开发经费核算工作的水平,使国家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并收到成效,引导企业切实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
按照“市场引导、政策激励、交易自由、管理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载体,完善技术交易制度和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1.鼓励技术交易。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技术开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打造区域网上技术服务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发挥网络优势,依托市协同创新服务联盟网,建设市网上技术市场,吸引成果、技术、中介、资本、人才等关键要素集聚。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交易成果信息库,实现信息、洽谈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形成服务于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交易网络,为技术转移和交易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1.大力发展技术交易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联合成立市技术交易机构,面向全市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提供交易咨询、技术评价、信息、技术合同登记等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2.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围绕我市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产业集群发展等,举办一系列专业性技术洽谈、项目对接活动,推动市内外重大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与本地企业对接,促进我市与国内、国际间的技术转移、辐射及交易。
(四)规范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行分类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技术合同,实行“定点受理登记、集中审核把关、统一上报认定”三级管理,即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交易由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受理登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统一上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技术合同,本着方便企业、方便科技人员的原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交易量,在各县区和胜利油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理设置合同登记点。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需要获得国家科技部统一颁发的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研究制定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认证标准,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逐步形成初、中、高级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经纪人行业自律,提高技术经纪人的职业道德,促进技术经纪活动健康发展。
(一)强化机构监管职能。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质监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技术市场相关信息的汇集、工作,及时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专项统计分析,了解技术转移流向与动态,为技术市场管理协调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术项目与乙方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与甲方合作研究开发_______技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1.1本合同的合作开发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技术的合作开发合同。
2.1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双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双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3.1甲乙双方应友好协调,共同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3.5合同一方未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其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另一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4.1甲乙双方应约定以各自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合作召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4.3甲乙双方约定以实物或技术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在技术投资折价时,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价过高。
4.4甲乙双方约定以技术投资的,应当确保用来投资的技术没有产权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应由提供技术投资的一方承担责任。
(1)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2)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4.7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各自投资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资,也可以是分期投资;一次投资的,应约定投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个月。分期投资的,应具体约定每期投资的最迟期限。
5.1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合作研究开发投资资金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6.1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7.1合作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2双方根据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3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8.1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对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承担风险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
8.2双方约定甲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3双方约定乙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4双方约定以下风险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5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合作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甲乙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9.1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
9.2合作开发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9.3合作开发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9.5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均有使用的转让的权利。
9.6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双方共有。
9.7合作开发双方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
(合作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如果合作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双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一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合作开发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技术成果。
10.4双方可以约定合作开发技术完成以后,交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确认视为验收通过。验收的标准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均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1.1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11.2一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另一方应予配合。
11.3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为:(可以由双方概括性约定,也可以由双方具体列明协作和指导事项)
11.4一方应为另一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具体要求如下:(双方对技术协作和指导所需场地、人员、设备及差旅费用的要求)
12.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一方逾期两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开发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3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或者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4一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要求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5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6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的20%;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3.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3.4若双方协调、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调、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3.5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4.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并且共担风险所订立的协议。
14.3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在技术上设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则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晶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14.6技术开发成果: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可行性研究: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14.8新技术开发: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首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行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创新。
14.9新产品开发:是指在技术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较,有显著不同或者新的改进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稠业化、商业化特征。
14.10新工艺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用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进材料性能,以提高产品性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4.11新技术系统开发: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14.1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14.1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
14.18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14.20合作开发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以下简称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第四条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第六条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与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与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以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方面的资助。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委托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结算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吸收与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第十条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低息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委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项目。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博亚app 博亚体育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四条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五条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
第十六条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委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费的部分资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委申请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第十八条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其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有关技术质量认证或者许可的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本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需要聘用国外专家的,可依据聘用合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吸收与创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企业应当在吸收与创新产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奖励额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受奖励人分享收益。
第二十三条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市经委批准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和款额,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款额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克扣、博亚app 博亚体育截留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资助的,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所得的款额,并由市经委处以所骗款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骗取其他优惠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市经委及有关部门撤销其奖励,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市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1月25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以下简称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第四条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第六条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与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与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以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方面的资助。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委托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结算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吸收与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第十条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低息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委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项目。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四条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五条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
第十六条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委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费的部分资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委申请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第十八条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其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有关技术质量认证或者许可的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本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需要聘用国外专家的,可依据聘用合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吸收与创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企业应当在吸收与创新产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奖励额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受奖励人分享收益。
第二十三条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市经委批准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和款额,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款额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克扣、截留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违法责任。
《暂行规定》适用的地区,限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老市区,或者经过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地区;适用的企业,限于在上述地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暂行规定》所指的老市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市区。除了国务院另有批准的以外,不包括这些城市所管辖的县及其城镇。
三、关于《暂行规定》公布以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的税收条款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其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严于《暂行规定》的,可以从公布之日起,改按《暂行规定》执行;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修改合同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将情况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专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酌情处理。在《暂行规定》公布后,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都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过申请,批准,才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或者独立经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特区或内地再投资,由于税法和《暂行规定》都没有退税的规定,不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税款。
《暂行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一句中的所得税,仅指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老市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1984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至于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取得的所得,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仍应按照原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在《暂行规定》公布后,可以从公布之日,即1984年11月15日起,按照《暂行规定》减低的税率征税。
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市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设在其他地区的,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经营,作业场所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市区的,也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
七、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88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高于工商税税率的,可采取减税的办法,减低到现行工商税税率相同的水平征收。利改税以后,工商税已经废止。因此,客商在特区,开发区和老市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企业都应当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上规定的税率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上报财政部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于利改税以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减低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暂不变动。
《暂行规定》经济特区部分第(七)条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这一规定,是指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实施;在管理线建成以前,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内销,除照章征收产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补征进口环节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统一税。
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耐用消费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口的计算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汽车,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成套录像设备及录像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照相机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会计上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算,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准确归属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再判断将其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为技术开发费,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该通知同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价一般远低于30万元,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开发的设备支出,如果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计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随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再扣除设备支出的50%。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增加前期折旧费用,进而增加前期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准确掌握、用好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因软件开发企业还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其他所得税类的优惠,享受流转税优惠时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享受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进行资格认证。如果估计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开发企业,那么需进一步考虑是否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例1:若公司自主开发一项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人员工资、材料费等费用支出(不含研发设备支出)为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10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00万元(满足资本化条件)。公司另购入一台单价28万元的设备用于研究开发,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假设无残值。所得税率暂仍按33%计算。则会计上应将100万元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10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28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假设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残值,则本期应摊销无形资产100/10=10(万元),应计提折旧28/5=5.6(万元);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当期费用为200×(1+50%)+28×(1+50%)=300+42=342(万元),从而造成本期所得税影响为(342-100-10-5.6)×33%=74.712(万元)。以后年度,若购置的设备和开发的技术不转让,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摊余价值100-10=9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10万元,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支出折余价值28-5.6=22.4(万元)每年纳税调增5.6万元。
新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以外,其余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依据此规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不一定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税法上不考虑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处理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权衡正常信用支付与超过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与收益,考虑采用何种支付方式。软件购入时,注意区分软件与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软件的使用年限较短,可以分别签订软件和硬件的购买合同,并体现软件的受益期限,使软件能比硬件更快摊销入成本费用。反之,可以合并签订购买合同。
例2:公司计划外购一项技术,若现在支付价款,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00万元,若延期一年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20万元,估计延期支付的价差有10万元可以资本化,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5年。若A公司选择现在支付价款,会计上每年计入当期损益100/5=20(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也为20万元;若A公司选择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购入此项新技术。会计上,A公司在第1年应将不能资本化的延期支付价差10万元计入损益,其余11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而税法上将实际支付的价款120万元作为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会计上每年计入成本费用依次为3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为120/5=24(万元)
延期支付价款与现在支付价款比,延期支付共计获得抵税收益(24-20)×5×33%=6.6(万元),获得推迟支付100万资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万元价款。企业应在延期支付获得的抵税收益和利息收益与多付价款上进行权衡。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另外,新准则增加了“预计残值”的概念,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法在摊销与否、摊销方法、残值规定上均有差异。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时,建议在受让无形资产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尽可能体现受益期限,按较短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尽快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
例3:公司若购买一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估计总价值100万元。预计计算机硬件使用年限为5年,软件受益年限为2年,无残值,假设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与会计上一致。如果软件未单独计价,则每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100/5=20(万元)。如果软件单独签订合同,价格为50万元,明确受益年限为2年。则第一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50/5+50/2=35(万元),第一年所得税影响为(35-20)×33%=4.95(万元),即可以依法推迟交纳所得税。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予以明确。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调节利润,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年,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将小于税法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因此,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在使用寿命期内处置无形资产,应转销由于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会计与税法的收益差异。
对无形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建议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等方式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而不是计提减值准备,因为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例4:假设公司2007年1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时成本为36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该技术发生减值,并提取减值准备21.6万元。该无形资产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2007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2.4万元(360-36-21.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7年合计影响利润57.6万元,税法只允许扣除当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
2008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寿命9年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302.4万元,每年应摊销33.6万元。
2008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3.6万元,2008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68.8万元(302.4-33.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8年影响利润33.6万元,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允许按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若公司一直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则在2009~2016年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等于2007年末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例5:承例4,假设公司2010年1月将此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2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转让费用及税金和附加。
加强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是技术型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技术型企业要想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与影响力,就必须要加强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提升企业技术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实际项目开发中,技术项目较为复杂多样,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使成本核算与控制难度增加。因此,对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方法及管控路径进行有效探究与摸索,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对技术型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是技术型企业运营发展的需要。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使技术开发项目成本信息更加及时、准确、科学,使决策者对生产的安排、企业的经营决策,反应更加迅速,方向更加准确,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从而节约开发成本,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其次,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是技术型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技术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与控制一般周期较长,贯穿于项目成立到项目验收整个过程中,涉及合同、采购、付款、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需要业务部、技术部、采购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质上即是对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优化与管控,对内部资源的整合与配置,从而有助于促进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不够准确。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是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支出,包括技术人员的人力成本、消耗的材料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直接费用,如何合理、公允、准确的进行归集和核算,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缺乏对项目支出专账管理的措施,项目费用归集口径不统一,分摊依据不合理,经常将日常经营费用和技术项目费用进行混淆,导致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让企业真实了解每个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此外,人工费用在技术开发成本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但人工成本的分摊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一个人参与多个技术项目,或是一个人即负责技术开发项目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混合交叉进行,项目工时的统计划分缺少科学严谨的方式方法,同时,技术人员成本管理意识不强,随意提供工时数据,进而影响项目人工成本核算的公允性。(二)技术开发项目控制流程不够完善。构建完善的技术开发项目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提升项目成本核算准确性和实现项目成本管控的重要手段。但很多技术型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项目管理流程不够完善,且相关制度同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之间衔接不畅,极大地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比如:缺乏严格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没有设定明确的预算管控目标;项目费用审批流程管控不严,报销流程不规范,导致会计核算基础数据不准确;人力成本、设备折旧等摊销性费用缺乏有效的统计、归集和传递流程,给会计成本核算带来很大的困扰。(三)技术开发项目预算管控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技术开发项目预算管控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项目预算数据不准确,可执行性较低。项目预算计划没有建立在对项目的深入探究和全面客观地评估基础之上,导致项目实际执行与预算偏差较大,无法按预算计划执行,使得预算数据形同虚设;其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进展情况没有及时跟踪与监控,缺乏有效的成本管控措施,工作效率低下,出现物料和人力浪费的情况;最后,对技术开发项目预算执行结果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技术人员成本意识薄弱,对成本管控不够重视。
技术开发项目一般划分为成立、实施、结案三个阶段,要想做好技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和控制,必须对项目的每个执行阶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做好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如下:(一)项目成立阶段。技术开发项目应建立严格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是通过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分析与预测,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和控制目标,这是保障项目成本核算和控制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关键与前提。所有项目均应遵循先立项、后实施;先预算、后动支的原则。项目立项就是将技术开发活动从开始阶段就以项目的形式确立,对每个项目设定对应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并相应的建立一系列技术项目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单独计量与核算,项目专账管理的理念必须贯彻到项目实施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项目立项的重点是结合技术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做好估计和计划,编制相对完善的成本预算计划。科学的预算管理计划应披露项目的运作情况以及成本费用使用的具体内容,要对技术项目中的各项费用进行列举与区分,主要包括人力成本、物料采购、委外支出、专家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项目预算计划要求控制目标明确、科学合理,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这既是项目执行过程中成本管控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执行结果考核的重要指标。(二)项目实施阶段。为确保项目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高效性,公司必须强化项目支出审批流程,规范项目支出报销制度。公司相关部门都应提升成本核算意识,准确划分与计量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采购申请单、付款申请单、领料单、验收单等各个环节均应注明对应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对项目成本进行全过程管理,准确归集核算各个项目的成本费用,按项目建立会计辅助明细账。同时,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应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确保技术人员工时的准确统计,并且严格区分技术开发项目与日常管理工作的工时划分,并在不同技术开发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工时,切实提高项目人力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在项目执行阶段,技术部门应建立全过程动态控制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及监控,密切关注计划工作量、实际工作量、完成预算工作量等三个方面的情况,结合技术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加强对技术开发项目总预算的控制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要求在满足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审批、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对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应及时分析原因,尽可能控制这个差异,使之达到成本最优化。如果预算存在不合理之处,则应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预算管控的可操作性、合理性及严肃性,且需要让各个部门及时了解预算计划的变动情况。(三)项目结案阶段。技术开发项目结题后,公司应进行项目成本决算,项目成本决算需要保证项目费用的全面性,严禁滞后报支的行为。项目成本实际支出应与预算费用进行对比,对于一些预算差距过大的内容,需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同类技术项目开发中加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