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您原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您原已提交的需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如需进一步沟通,我们将有专人与您联系。
税务机关现有办理涉税费事项的渠道不变,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任务问题或对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具体有以下方式:
访问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开票业务】模块—【征纳互动】进行咨询。访问网址:
访问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官网左侧导航栏【智能导办】—选择“身份证/社保号等”登录—选择“个人业务/企业业务”—选择服务区域“惠州市”—【人工导税】进行线上咨询。访问网址:
访问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官网左侧导航栏【智能咨询】。访问网址:
访问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官网首页——“有问题 请找我”专栏。访问网址:
访问路径:微信“粤税通”小程序——【智能预约】—【智能导税】—按照“个人业务/个体户业务/企业业务”进行选择,点击【开始办理】——确认【办税区域】——点击【远程可视化办税】进行线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