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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技术开发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性质博亚体育 博亚体育app 在线
时间:2023-08-17浏览次数:
 《民法典》颁布后,技术合同被列为合同编中典型合同的重要一章,从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共计45个条文。足显技术合同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案件的数量虽然远不及买卖合同等典型合同,但其争议焦点和事实认定更加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合同纠纷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法院审理时通常会将一些定制化的软件设备采购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混淆,因此产生管辖争议。  本文结

  《民法典》颁布后,技术合同被列为合同编中典型合同的重要一章,从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共计45个条文。足显技术合同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案件的数量虽然远不及买卖合同等典型合同,但其争议焦点和事实认定更加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合同纠纷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法院审理时通常会将一些定制化的软件设备采购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混淆,因此产生管辖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裁判观点分析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为解决这类合同的管辖争议提供参考和依据。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五大类。

  截至2021年5月6日,Alpha数据库显示技术合同纠纷共有20911件,其中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共3331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共789件,二者占技术合同纠纷的19.7%。且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自2016年起呈直线上升趋势,足见其重要程度。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的情况都不是技术开发的范畴。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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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一般还包括技术保密条款或协议、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一)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三)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五)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1.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案例: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涉案合同名为采购合同,合同中既有转移产品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内容,亦包括法瑞纳公司根据环莘公司所提的需求完成共享雨伞租赁设备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等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内容,故其性质是一个混合合同。但本案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因合同所涉设备的设计、开发及生产而引发的专利权归属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因委托开发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受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法瑞纳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仅为采购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本案中,涉案合同既约定了转移产品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内容,亦约定了法瑞纳公司要根据环莘公司所提的需求,完成共享雨伞租赁设备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等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内容,其合同实质上包含了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两部分内容。双方诉争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履行涉案合同中产品设计的专利权权属,特别是涉及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理解。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确定为兼具买卖与技术委托开发性质的混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安阳市红钢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02534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8月28日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此后双方于2005年8月29日订立的设备技术协议书属主合同的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在西峡排气管公司按约向安阳红钢公司支付大部分货款后,安阳红钢公司向西峡排气管公司供应的其中一台设备HGPK—125组合机床却未能终验收合格,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排除,为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运行条件和加工结果,后虽然双方协商达成了2007年5月13日会议纪要,但安阳红钢公司怠于履行检测、维修义务,使双方约定的检测、维修时间三个月(2007年5月15日-2007年8月15日)成为虚设,其约定的验收标准“连续正常运转并加工合格产品3000件,或连续正常运转一周”无法实现。该设备长期闲置至今,不能投入生产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西峡排气管公司诉请退回安阳红钢公司HGPK—125排气管加工组合机床,要求安阳红钢公司返还原告101.4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西峡排气管公司要求安阳红钢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79731.48元(西峡排气管公司支付4笔货款仅主张其中3笔利息,本院照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理由2(即本案案由应是技术开发合同,而不应是买卖合同。因为该产品是根据对方的要求研究开发的,有技术开发协议,并且该开发产品不能用到其它厂家。),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支付货款及标的物转移的条件,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即使是技术合同,同样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支付货款及标的物转移的条件,符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特征,且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第九条也明确约定该协议属于合同附件。因此,红钢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

  3.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以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案例: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321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四方继保公司与京冶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四方继保公司依约向京冶工程公司提供产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京冶工程公司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合同金额的30%,于全部可视化功能运行正常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验收通过一年后结清余款。京冶工程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支付货款18万元,剩余货款42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

  依据双方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并结合四方继保公司与京冶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附件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在性质上为买卖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关系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四方继保公司向京冶工程公司提供了标的物,京冶工程公司认可签收了相应标的物,并且已于2012年年底投入使用,本院不持异议。依据合同约定,京冶工程公司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合同金额的30%,于全部可视化功能运行正常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验收通过一年后结清余款。现京冶工程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支付货款18万元,剩余货款42万元至今未付。

  综上,合同性质的确定往往并不是由合同的名称所决定,即使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技术委托开发协议》,但只要其约定的内容及权利义务为其他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只有在合同内容及权利义务关系满足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才能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因此,建议企业及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需求进行明确约定并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名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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